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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4 21:19: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995年批准培养单位:8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对外经贸大学 

吉林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学院  

  1997年批准培养单位:5所

厦门大学 

南京大学 

中山大学 

中南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 

  

  

  

  1998年批准培养单位: 9所

复旦大学

浙江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湘潭大学

四川大学 

 安徽大学 

 苏州大学 

 山东大学 

郑州大学

  1999年批准培养单位:6所

清华大学 

南开大学 

山西大学  

辽宁大学 

云南大学  

兰州大学 

 

 

  2003年批准培养单位:11所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河南大学  

湖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江西财经大学

烟台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