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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务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或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外国语考试开考前30分钟即13:30-13:45为入场时间),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

  5.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考生答题必须用书写蓝色或黑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填涂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8.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外国语考试13:45后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和答题纸装入原信封内并密封。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二 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要佩带《监考证》。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外国语考试前一小时)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分放在考生的桌面上。第一科考试开考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每科考试开考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试卷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外国语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3.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对缺考考生应在考生准考情况表和缺考考生试题信封上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缺考考生编号。监考人员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题,由考点负责寄回考生报考单位。

  4.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如有可能,可予答复。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时,应立即制止其作弊行为,并做好取证工作和考场记录。考点应及时将处罚通知作弊考生,考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应试考生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经主考批准,可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6.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7.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8.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允许考生逐一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将小信封送交试题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交考点有关负责人销毁。

  9.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要有巡视员巡查考场秩序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10.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请示汇报。

三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评分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及密号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由评卷点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报省级招办处理。省级招办应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说明缘由上报省级招办审核。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