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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的公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14 14:04:21  文章录入:billlee  责任编辑:教研助理1

关于天津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的公示
发布者:王玉辰发布时间:2021-07-05浏览次数:131
学院全体师生:
根据《天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订)》(津工大[2021]50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学院推免工作,特制定《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现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期为:7月5日-7月16日,申诉电话:7月5日-7月9日孙老师022-83955763;7月10日-7月16日孙老师13312105527。
附件: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pdf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2021 年修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
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
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
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我校《天津工业大学推
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规定(2021 年
修订)》(津工大[2021]50 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我院推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推免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办法的修订,
推免生的遴选推荐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院长
成员: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学办主任、系主任、
毕业年级班导师代表
第二条 推免生遴选推荐条件
㈠ 我校具备报考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
本科毕业生;
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
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
德考核合格;
㈢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
限定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按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0%
以内,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㈣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25 分。学习小语种
的学生,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考试合格证书。英
语、日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㈠ 必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限定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
课)首次修读不合格;
㈡ 在校期间曾受到违法处理和违纪处分。
第四条 推免生按综合成绩分专业排序,择优选拔。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A)+ 奖励分(B)
其中,学习成绩(A)为 1~3 学年必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
限定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所修成绩按学分加权后计算的平
均学分绩,学习成绩计算到第六学期末,即:
A=∑(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数
奖励分(B)的计算详见第五条。
条 第五条 学校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
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
纳入推免指标体系。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
只取一项。推免生的奖励分值按下述办法确定,各种奖励截至当
年 8 月 31 日,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出版期刊为准,最高奖励
13 分。
(一)参军入伍
凡我校在校生参军入伍服役期满的学生加 0.5 分;获得“优
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奖的加 0.7 分;服役期满且荣立三等功及以
上的加 1.5 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
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志愿服务
1.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表彰的全国学雷锋志愿服
务“最美志愿者”加 1 分;
2.获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表彰的“中国青年志
愿者优秀个人”加 1 分;
3.参加由共青团中央、中央文明办主办的中国青年志愿服务
项目大赛,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可分别加 1 分、0.7 分、0.3
分;获天津市级(或省级)金奖加 0.7 分;
4.获天津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表彰的优秀志愿者(个人奖
项)加 0.7 分;
5.获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青年志愿者协会表彰的优秀
志愿者(个人奖项)加 0.7 分;
6.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扶贫顶岗支教” (新疆和田地区于
田县)加 0.3 分。
(三)到国际组织实习
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国际组织实习
任职信息服务平台(http://gj.ncss.org.cn)上包含的国际组织
实习 3 个月及以上的加 0.5 分。
(四)科研成果
主要奖励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最高不超过 1 分。论
文仅限于本科阶段以天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
及以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论文。具体如下:
T Tp op 期刊级别/ / 篇 对应分值
Top1(影响因子 10 以上、高被引、SCI 一区、中科协 t1) 1 分
Top2(SCI 二区、中科协 t2 、SSCI) 0.95 分
Top3(SCI 三区、A 类期刊、中科协 t3) 0.9 分
Top4(SCI 四区、EI) 0.85 分
(五)竞赛获奖
学科竞赛获奖主要奖励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
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
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参照当年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
排行榜。其中,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
学建模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6 分,获得二、三等奖,分别奖
励 4、3 分;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的其他学科竞赛获
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 分,获得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3、2 分。
(六)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以结题书为准),
项目负责人奖励 1.0 分,第二、第三完成人分别奖励 0.8 分、0.6
分;完成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以结题书为准),
项目负责人奖励 0.8 分,第二、第三完成人分别奖励 0.6 分、0.4
分。同一名学生只能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加分一次。
(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者,奖励 1 分。
(八)其它奖励
1.获教育部表彰的“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加 1 分;
2.获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
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表彰的“全国道德模范”加 1 分;
3.获天津市教委表彰的“天津市大学生年度人物” 、“天津
市大学生自强自立年度人物”加 0.7 分;
4.获天津市教委表彰的“天津市优秀学生”、“天津市优秀学
生干部”加 0.3 分;
5.获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
会、市妇联表彰的“天津市道德模范”加 0.7 分;
6.获天津市“新时代·实践行”先进个人标兵加 0.3 分;
7.获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表彰的“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
共青团中央表彰的“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全国向上向善好青
年”、“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加 1 分;
8.获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表彰的“天津青年五四奖章”(含提
名奖)、“创新创业创优先进个人”加 0.7 分;
9.获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表彰的 “天津市向上向善好青年”、
“天津市优秀共青团员”、“天津市优秀共青团干部” 加 0.7 分。
(九)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成果认定
1.如果科研成果有指导教师署名的,要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该成果是主要由学生完成。
2.各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
教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 5 人),采用公开答辩的方式,对申请推
免资格学生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
有名无实等情况。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
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3.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
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
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
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
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科研成果,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
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
绩计算体系。
第 六 条 推荐名额
为充分发挥推免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突出改革导向,完善
综合选拔遴选机制,支持卓越人才、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学校教
育教学改革,满足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学
校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的推免生总名额,按学院基本名额和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名额两部分统筹分配推免名额。学院基本
名额原则上根据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对于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研究生支教团”
推免名额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 七 条 工作程序
(一)学院根据上级文件修订推免办法,报送教务处审核通
过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二)符合遴选推荐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的
学生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奖励证明原件。
(三)学院以学科为单位分别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
资格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鉴定。
(四)学院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计算学生的综
合成绩,提出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五)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免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
真审核,并组织对候选人的德智体美劳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六)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提出拟推
荐推免生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七)在规定期限内,各学院将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学生成
绩单、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推免生信息表报送教务处。
(八)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推免学生名单,组
织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报
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推免生名单。
第 八条 条 推免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
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校
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
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
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
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
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 九 条 获推免资格的学生需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陆推免
服务系统,按要求填报志愿。
第 十 条 取得推免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
生资格:
(一)受到违法处理违纪处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 一 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
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
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
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
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
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 二 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
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 三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规定如与上级
最新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 0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