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2025年法律硕士考研复试录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做好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和我校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成立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
第五条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复试管理
第六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七条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详见法学院网站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线在“南开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线和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在“南开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不接收调剂考生。
第八条复试人数比例
全校平均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对合格生源不足 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九条考生资格审查复试前,考生应按学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其中涉及到的电子版材料要求必须是 pdf格式,不要用 png截图格式。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未取得毕业证(须 2025年入学之日前取得,入学之日一般为新生入学年份的 9月初,实际日期请以当年录取阶段发放的通知为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生或网络教育本科考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生需提供准考证(丢失准考证的,由考籍所在省自考办出具考籍证明或成绩证明);网络教育本科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4)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请考生注意不是学院章)。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或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视为有效)和《退出现役证》原件。
6.其他材料
(1)《南开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和日期)。
(2)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以上需提交的材料请考生按顺序整理为一个 pdf格式文件,将电子版以法学\非法学+考生编号+姓名进行命名,务必在 3月 27号前发送至邮箱 fszx@nankai.edu.cn。
第十条政策照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 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加分项目不累计。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
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及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政策。我校将按照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由各学院通知享受相应政策后上线考生参加复试并公示。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在计算总成绩时将加分分数计入考生的初试总成绩(单科不加分)。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我院对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拟录取。
第十一条各批次复试前,学院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复试方式、复试内容以及复试权重
1.复试形式:我院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地点:
3.复试权重为 30%。4.复试网上确认达到我校及学院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的考生(不含调剂考生和因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上线考生)须进行网上确认。确认时间 3月 24日 14:00-3月 26日 14:00,确认网址: https://yzxt.nankai.edu.cn/intern/frontend/web/gs-grade-master-retest/index。
5.复试费用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每次90元/生。缴费方式:报到时缴纳。
6.复试组成
复试采用综合面试形式进行。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每门满分为 100分,有任意一门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考核形式为笔试。对于在报名时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即使目前已取得本科毕业证,报名信息不得修改,复试时仍须加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等内容,在学院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严肃处理。
第四章录取管理
第十五条录取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初试权重+复试权重=100%,复试成绩满分 100分,复试成绩、录取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法学院复试权重为 30%,录取成绩计算公式:
录取成绩=(总分满分为 500的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复试成绩低于 60分(不含 60分),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不再进行录取成绩的加权计算。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由高到低顺次录取。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况时,如果均予录取会导致招生计划不足,则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初试成绩也相同,在学院内没有剩余计划可用于补充的情况下,则并列的几名考生均不予录取。
例如:某专业录取名额为 5名,通过计算,总成绩排名第 5名的共有两名同学,则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同学;如果这两名同学初试成绩相同,在学院内没有剩余计划可用于补充的情况下,则两名同学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学费、户籍、住宿、培养和住宿所在校区、档案及奖助、派遣按照南开大学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 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 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入学之日一般为新生入学年份的 9月初,具体日期请以当年录取阶段发布的通知为准)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8.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者,不予录取。
9.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录取。